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原告 王智賢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原告之母)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被告 吳志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年度嘉交簡字第八一二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葉淑儀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