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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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 鄒世宗 代理人 王丹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彰化銀行草屯分行彰化銀行草屯分行110年12月29日1,000,000元00000002彰化銀行草屯分行彰化銀行草屯分行110年12月29日1,000,000元00000003彰化銀行草屯分行彰化銀行草屯分行110年12月29日1,000,000元00000004彰化銀行草屯分行彰化銀行草屯分行110年12月29日858,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