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性自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BJ000-A111156(地址詳卷)
BJ000-A111156A(地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 律師被告BJ000-A111156B(年籍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施俊榮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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