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51號債務人 翁正源 代理人 黃蘭英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莊月琴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二、請提出相關資料說明聲請人具體工作內容、雇主連絡方式、營業組織型態為何(獨資商號為其他型態)?聲請人每日、每月可得薪資各為何?
三、請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母親 李淑貞 、兒子 翁暐翔 、女兒 翁珞晴 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證據說明聲請人母親李淑貞、兒子翁暐翔、女兒翁珞晴之扶養義務人除聲請人外有無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如非獨力扶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分別為何人?是否有工作?若有,則請提出相關證據說明其工作內容及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項經常性給與及非經常性給與)。
五、請提出聲請人名下及其實際使用於「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須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請提出相關交易明細或證明文件説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紀錄。
七、請提出相關資料説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如合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之情形,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則為調解聲請之日)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敘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等節。
八、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受有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如有,期間及金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