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57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柏吉 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八至九行關於「假釋後不到2個月」之記載,應更正為「假釋後不到1年2個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八至九行關於「假釋後不到2個月」之記載,顯係「假釋後不到1年2個月」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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