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1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志峯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志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志峯因廢棄物清理法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4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019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為受刑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43號),且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梁堯銘
法 官王鏗普
法 官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