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1602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滿農產品開發有限公司、 莊美滿 、 陳玉珠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美滿農產品開發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陳明法定代理人之地址。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釋明法定代理人之地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