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5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罪,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多年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1月11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4月11日起,再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高思大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