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叁萬玖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