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515號聲請人 林珮君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具發行公司印文(大小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之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正本。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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