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原告 吳挑
陳彥至 陳奕秀 陳欣佑 陳姵錦 陳美達 被告 游培勳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15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蔡家瑜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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