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3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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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303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邱國泉

債務人胡方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依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是應以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經查,債務人之勞保係投保於媽咪樂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該公司設址於高雄市左營區,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君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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