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10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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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038號
債權人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哲嘉 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112年度桃院民公敏字第01315號公證書影本對債務人聲請遷讓房屋及金錢給付,本院函命債權人應另提出前揭執行名義原本,方可聲請執行,此經本院限期函命補正,然債權人收受合法通知,猶未補正之,有卷附送達回證在案足憑,堪予認定。從而,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