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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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04號原告 黃勝利 被告 黃梁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巷○○弄○○號○號房屋移轉登記予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7條「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之規定,上開房屋之登記地屬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故應專屬登記地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又本件被告之戶籍雖設於臺北縣土城市○○路○段○○號,然實際居住於台北市○○街○○○巷○號7樓,此有被告所陳答辯狀可稽(見本院調解卷第33至40頁),核與原告99年12月7日準備程序中指陳被告向來居住於台北市,不住土城等語相符。足認被告之實際住所地為台北市○○街,其以久住意思居住之地域非屬臺北縣土城市之本院管轄區域,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亦無管轄權。
四、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淑芳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 重訴 字第 404 號裁定(99.12.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 板北調 字第 24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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