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士簡字第1032號
原 告 昆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日黃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5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筆錄,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文育
法院書記官 陳麗如
通 譯 宋明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6月向原告訂購紅膠木、太平洋鐵
木、緬甸柚木等木材,約定貨款含稅總計新台幣(下同)29
5,707元,其中定金為3成,另運送至被告指定處所之運費
由被告負擔,嗣原告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款,被告依約給付定
金88,712元,原告即於96年6月27日出貨至被告指定處所
,並代墊運費5,500元,然屆期向被告請款206,995之尾款
及5,500之運費共212,495元,被告卻僅交付同尾款金額之
支票乙紙,且經被告按期提示支票,竟不獲兌現,為此爰依
買賣契約關係及兩造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及代墊運費
212,4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對帳單、統一發票
、退票理由單、支票及經被告法定代理人親自簽收之出貨單
均影本為證,且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而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計算書:
金 額 (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