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42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4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所載。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與附表編號
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所違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即附表編號1);復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即附表編號3)。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