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交簡附民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60號原告 李柏融 被告 詹振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5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詹振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
3日以109年度交易字第556號判決不受理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揭說明,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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