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智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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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智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智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文選任辯護人孫志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7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志文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