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8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凃振德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1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末關於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劉慕珊」均更正為「張貽琮」。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末關於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劉慕珊」之記載,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均更正為「張貽琮」。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