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52號原告 曾駿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進喜 等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門牌號碼臺東縣○○鄉○○村○○○○○號建物、臺東縣○○鄉○○村○○○號建物於起訴時現值之鑑定報告或其他足以證明交易價值,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倘仍未為補正或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原告原起訴請求主張訴外人 潘通信 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62萬元,而潘通信之被繼承人 羅士榮 留有詳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尚未分割,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故代位潘通信就被繼承人羅士榮所留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及請求分割遺產。然經本院函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之資料顯示,被繼承人羅士榮尚有遺產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土地、建物暨其現金(附表二為被繼承人羅士榮繼承自被繼承人 羅昌輝 之不動產),然附表二編號3及附表三編號4之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無法具體特定該增建物之面積及其價額,是原告應檢附起訴時(即民國110年
2月19日)附表二編號3及附表三編號4鑑價資料(即上開建物「不含土地」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如鑑價報告、房屋交易行情證明等,且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以利本院核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雅筑附表一:
┌──┬───┬──────────────┬─────────┬────────┐│編號│種類│所在地或名稱│權利範圍│面積(平方公尺)│├──┼───┼──────────────┼─────────┼────────┤│1.│土地│新北市○○區○○段○○○○號│5分之1│149.79│││││││├──┼───┼──────────────┼─────────┼────────┤│2.│建物│新北市○○區○○段○○○○○號│全部│98.31││││(即門牌號碼新北市永和區民││(加計陽台16.4)││││樂街49號4樓)│││└──┴───┴──────────────┴─────────┴────────┘
附表二┌──┬───┬──────────────┬─────────┬────────┐│編號│種類│所在地或名稱│權利範圍│面積(平方公尺)│├──┼───┼──────────────┼─────────┼────────┤│1.│土地│臺東縣○○鄉○○段○○○○○○號│全部│3,375│││││││├──┼───┼──────────────┼─────────┼────────┤│2.│土地│臺東縣○○鄉○○段○○○○○○號│全部│1,799│││││││├──┼───┼──────────────┼─────────┼────────┤│3.│建物│臺東縣○○鄉○○村○○00號│全部│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附表三:
┌──┬───┬──────────────┬─────────┬────────┐│編號│種類│所在地或名稱│權利範圍│面積(平方公尺)│├──┼───┼──────────────┼─────────┼────────┤│1.│土地│新北市○○區○○段○○○○號│5分之1││││││││├──┼───┼──────────────┼─────────┼────────┤│2.│建物│新北市○○區○○段○○○○號│全部│85.98││││(即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積穗││(加計陽台4.73)││││里中山路2段487之3號)│││├──┼───┼──────────────┼─────────┼────────┤│3.│土地│臺東縣○○鄉○○段○○○○號│全部│7924.41││││(重測前:臺東縣長濱段162││││││地號)│││├──┼───┼──────────────┼─────────┼────────┤│4.│建物│臺東縣○○鄉○○村○鄰○○路│全部│未辦保存登記建物││││26號│││├──┴───┴──────────────┴─────────┴────────┤││├──┬───┬─────────────────────────────────┤│5.│現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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