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18號原告游 沈秀
黃文松 羅吉金 許暖 陳雯慧 蕭文禮 呂清泉 蘇坤蘇石松 王俊明 王俊杰 陳國民 陳帟綝 王俊龍 蕭志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 律師被告 劉秋茂
劉季郎 張國君 張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系爭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及經計算後之土地價值如附表一所示(價值=面積×公告現值);而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分別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及依此計算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則如附表二所示(所受利益=應有部分×相對應地號土地之價值)。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萬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威同附表一(幣別為新臺幣)┌────┬──────┬──────┬──────┐│地號│169之1土地│169之3土地│169之4土地│├────┼──────┼──────┼──────┤│面積│586平方公尺│547平方公尺│196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萬1500元│2萬1500元│2萬1500元│├────┼──────┼──────┼──────┤│價值│1259萬9000元│1176萬500元│4231萬2000元│└────┴──────┴──────┴──────┘附表二(幣別為新臺幣,元以下均四捨五入)┌───┬─────┬─────┬─────┬──────┐│共有人│169之1土地│169之3土地│169之4土地│所受利益合計│││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應有部分├──────┤│││││第一審裁判費│├───┼─────┼─────┼─────┼──────┤│羅吉金│600分之70│││146萬9883元│││││├──────┤│││││1萬5553元│├───┼─────┼─────┼─────┼──────┤│黃文松│600分之37││30萬分之69│175萬1101元│││││07├──────┤│││││1萬8424元│├───┼─────┼─────┼─────┼──────┤│許暖│600分之88││500分之61│700萬9917元│││││├──────┤│││││7萬399元│├───┼─────┼─────┼─────┼──────┤│陳帟綝│24分之1││40分之1│158萬2758元│││││├──────┤│││││1萬6741元│├───┼─────┼─────┼─────┼──────┤│陳國民│24分之1││40分之1│158萬2758元│││││├──────┤│││││1萬6741元│├───┼─────┼─────┼─────┼──────┤│呂清泉│600分之62││30萬分之│460萬1105元│││││23392├──────┤│││││4萬6639元│├───┼─────┼─────┼─────┼──────┤│陳雯慧│600分之47││15萬分之│101萬6822元│││││106├──────┤│││││1萬1098元│├───┼─────┼─────┼─────┼──────┤│王俊明││1500分之72││56萬4504元│││││├──────┤│││││6170元│├───┼─────┼─────┼─────┼──────┤│王俊龍││1500分之72││56萬4504元│││││├──────┤│││││6170元│├───┼─────┼─────┼─────┼──────┤│王俊杰││1500分之72││56萬4504元│││││├──────┤│││││6170元│├───┼─────┼─────┼─────┼──────┤│蘇石松││10分之1│600分之17│237萬4890元│││││├──────┤│││││2萬4562元│├───┼─────┼─────┼─────┼──────┤│ 蘇坤億 ││10分之1│600分之17│237萬4890元│││││├──────┤│││││2萬4562元│├───┼─────┼─────┼─────┼──────┤│游沈秀│││10萬分之│284萬3366元││霞│││6720├──────┤│││││2萬9215元│├───┼─────┼─────┼─────┼──────┤│蕭志銘│││500分之21│177萬7104元│││││├──────┤│││││1萬8622元│├───┼─────┼─────┼─────┼──────┤│蕭文禮│││15萬分之│365萬4911元│││││12957├──────┤│││││3萬7234元│├───┴─────┴─────┴─────┴──────┤│第一審裁判費合計:34萬8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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