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49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英雪 選任辯護人 薛欽峰 律師
劉又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05年4月22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英雪准予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並限制出境出海而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英雪前經本院認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於民國105年4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已與告訴人 李安生 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坦承有起訴書所載傷害告訴人之事實,並考量被告之年齡、身體情況等一切情狀,准予限制住居於戶籍地,即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並限制出境出海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王榆富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