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69號原告 鍾沛潔 (原名 鍾亞萍 )訴訟代理人 蔡長泰 被告 宋維漢 被告 宋維福 被告 宋宜潔 被告 宋湘湄 被告 黃文毅 被告 宋姿萱 被告 林柏瀚 被告 劉宋寶珠 被告 潘雪鳳 被告 許博凱 法定代理人 許楚芸 被告 宋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