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救字第2號聲請人 廖建昇 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代表人 林春榮 (董事長)上列當事人間法律扶助法事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2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救助聲請所據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認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於104年7月2日以104年度簡字第124號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在案,有該案卷可稽,則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應由受訴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依上開規定,應依職權併同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