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4299號債權人 詹鎮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揚機車專業托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組織型態係公司亦或商號,如為公司,併釋明法定代理人為何;如為商號,併釋明負責人為何?
二、釋明損害額新台幣7,300元之計算依據(依狀附估價單所載之修理費合計僅新台幣6,100元,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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