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4303號債權人 勝鈺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棟 代理人 蕭文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榮賢李玫蓉陳彥霖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李玫蓉、陳彥霖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依所附之和解書所示其二人僅為保證人)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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