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20號原告 黃素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御花園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萬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