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355號原告 馮蓮生 被告 姚啟元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8年度年度上易字第122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朱嘉川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