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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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銷售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20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蓉樺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詠裕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複代理人 吳宜珊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展宜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景翔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 律師
吳仲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銷售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貞
法官蔡世芳法官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