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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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3號原告海軍一四六艦隊代表人 邱俊榮 訴訟代理人 許家嘉
孫仁彥 陳尚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凱楠 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原告並未繳納,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次查,原告起訴時,僅於行政訴訟起訴狀載明原告為「海軍一四六艦隊」,代表人為「邱俊榮」,未於起訴狀內檢附原告機關所列代表人之證明文件(如派令、人事令等),致本院無法判斷原告及其代表人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原告應補正原告機關所列代表人之證明文件。
三、原告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黃凱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原告催告被告償還本件款項之存證信函回郵證明(正本)到院。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