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6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16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16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惠婷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6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惠婷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台、計算機壹台、六合手冊壹本,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政股
102年度偵字第16076號被告陳惠婷女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號6樓居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6
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惠婷基於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2年2月中旬某日起,提供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6樓之2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賭博場所,經營俗稱「六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定多數人以撥打電話之方式簽選號碼與之賭博財物。其賭法係賭客以每注新臺幣(下同)10元至100元不等之金額向陳惠婷簽注,以核對每星期2、4、6當期之「香港六合彩」開獎6組號碼之重組號碼為準。凡賭客簽中2個組合號碼(俗稱2星),可得57倍之彩金,簽中3個組合號碼(俗稱3星),可得570倍之彩金,簽中4個組合號碼(俗稱4星),可得7500倍之彩金,簽中特別號,可得36倍之彩金,簽中台號,可得10至30倍之彩金,未簽中者,所繳交之賭資全歸陳惠婷所有,陳惠婷藉之從中牟利。迨至102年7月7日下午1時50分許,為警在上址執行搜索後查獲,並扣得傳真機1台、計算機1台、六合手冊1本等物。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惠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簽單6張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傳真機1台、計算機1台、六合手冊1本等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利用「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為對獎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即俗稱所謂經營六合彩之賭博,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是被告陳惠婷聚眾賭博的延續,因此每週重覆的簽賭、對獎,才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的常態與典型,如有中斷應是例外。本件被告自102年2月中旬某日起至102年7月7日為止,反覆、持續、連貫地主持多期六合彩開獎賭博行為,依上開理由,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構成「聚眾賭博」的獨立犯罪類型,應僅成立一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同法第268條前段之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罪等罪嫌。被告所犯之前開3罪名間,均係基於1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行為,為1行為觸犯前開3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扣案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檢察官翁珮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徐興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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