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95號聲請人聖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玉華 代理人 林進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附表:104年度除字第8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1│聖美工程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103年10月30日│15萬元│EF0000000│││潘玉華│萬華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