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31號聲請人 魏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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