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非調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非調字第278號聲請人 陳堃育 相對人 陳永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住所地為南投縣○○鄉○○村○鄰○○路○段○○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應其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係違誤。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