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90號原告 蔡昆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古明 等29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6,572元【計算式: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517.16㎡×應有部分175489/632520×土地公告現值10,500元=150萬6,5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9元。
㈡、提出被告蔡古明等29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與照片、有無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暨其建物登記謄本與照片)、地上物之稅籍資料。
㈢、提出告知訴訟人即信託委託人 蔡國興 之戶籍謄本及屏東縣琉球鄉農會設立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