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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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海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海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乙○○、甲○○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25,894元、98,706元,原告乙○○、甲○○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新臺幣1,330元及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