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1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之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5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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