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貸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金字第三號
原告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敏惠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尚有四萬九千四百零一元未繳,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B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