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5號債權人東又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債務人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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