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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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4號債權人台灣松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酒裕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狀載債權人台灣松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及債務人酒裕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三)債權人之公司所在地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