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3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77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0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因不服原審判決,於96年9月26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理由後補云云,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於97年1月25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具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97年2月4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處之警察機關代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而迄今逾期已久,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吳啟民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