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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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79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嘉陞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蔡嘉陞(下稱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29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由本院羈押中,其有固定居所,無逃亡之虞,被告對於全部案情均已供述甚詳,無串證疑慮,羈押之原因實不存在。其先前曾因車禍接受骨折復位及鋼釘手術,現傷口疼痛,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由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29號案件審理,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死刑之罪,案涉重罪,堪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證人 胡采緁 、 劉晉昇 ,此部分恐有與證人串證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00年2月14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另經本院於100年5月5日訊問後,認羈押原因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0年5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僅坦承部分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犯行,聲請意旨所陳身體不適之情形,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該所函覆稱:被告入所時有左側腹股溝外傷後廔管,目前身體狀況良好,並無保外就醫之必要,依其病況可持續在所內治療或依病況要而戒送外醫診治,有該所100年5月4日中所衛字第1000002081號函暨所檢附之病歷乙份在卷可參,被告陳述各節,尚無足使本案羈押原因消滅,則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戴嘉慧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