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0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美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韋良 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補正請求事項。
(三)經聲請人簽名之聲請狀(不得以影印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