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2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156號聲請人 許瑜珊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卓諺 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 陳明 何時向相對人提示系爭本票?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