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3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俊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648、4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俊煒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涂俊煒因涉犯竊盜罪,前經本院訊問後,業已坦承犯行,經核與被害人 陳玉如 等10人之證述相符,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39張在卷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所涉犯之10件竊盜罪,均係集中於民國101年1月15日迄3月9日間為之,以其於二個月間犯竊盜罪之次數高達10次,再犯竊盜罪之可能性甚高,故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為避免其因再犯而戕害社會秩序,故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自101年6月18日起執行羈押。
二、本院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9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怡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