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9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9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宋幸純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林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