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68號

原告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被告 林靜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本件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前所述,被告住所地非本院轄區,該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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