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訴字第145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智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智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蔡玉琪
法 官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