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訴字第145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智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智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蔡玉琪

法 官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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