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5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基金簡字第24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13年2月28日判決,且於113年3月24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受刑人陳冠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11/07/15-111/07/19111/11/17-111/11/22111/11/18-111/11/2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66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931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9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44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618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618號判決日期112/05/30112/08/25112/08/25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44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618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618號確定日期112/06/27112/10/02112/10/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68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60號(編號2至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60號(編號2至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受刑人陳冠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詐欺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犯罪日期111/11/16110/12/30-111/03/2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61號、第4989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620號113年度基金簡字第24號判決日期112/09/06113/02/28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620號113年度基金簡字第24號確定日期112/10/12113/03/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33號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66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