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7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701號
原   告  李允然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被   告  吳信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
13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然欠缺訴訟要件,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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